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 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 我国 的 一项基本国策.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注焦点:教你选择内裤增加臀翘翘】
第 一章总则 【健康导读:做妇科手术竟灼烧患者臀部】
第三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与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公民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扩展阅读:水上遇险急救须知】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 的公民与单位,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 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 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 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 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 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的职责. 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 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 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与指导 的职责.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与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与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与本条例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 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对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以实行岗位津贴;对村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县以下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工作20年以上,并[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退休 的,增加5%退休金.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有关生育规定与上级政府确定 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 的中.长期人口规划与年度人口出生计划. 各基层单位[在]平均每年3月底,将下年度 的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 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 把人口计划指标与人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与主要领导人及分管领导人实绩 的 一项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做到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与筹集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用 的经费.
第三章生育
第十三条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必须服从当地人口出生计划,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 一对夫妻只生育 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要求生育 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 一个子女:
( 一)只有 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遗传性严重残疾 的;
(二)依法收养 一个子女后,又怀孕 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 一个子女 的;
(四)夫妻 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 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 一个子女 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千万以下人口 的少数民族,只有 一个子女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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