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条为加强性病诊疗服务管理,规范性病诊疗服务行为,提高性病诊疗服务质量与水平,保障就医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一)艾滋病.淋病.梅毒; 【关注焦点:丰胸 自我按摩法(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的性病包括: 【健康导读:你的心理存在着恐惧吗】
(三)卫生部公布 的其他主要通过性途径传播 的疾病. 【扩展阅读:新年健康关注:3天摆脱“菜瓜脸”】
(二)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第三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性病诊疗服务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性病诊疗服务 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服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符合«性病诊疗服务基本条件(试行)»;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
«性病诊疗服务基本条件(试行)»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辖区内批准设置开展性病诊疗服务 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第六条性病诊疗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性病 的诊断及治疗方案必须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作出. 主诊医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依法经相关专业登记注册;
(二)具有5年以上皮肤病或者性病临床工作经历,并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性病诊疗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在]二级以上医院皮肤性病科从事性病诊疗工作连续8年以上;
(四)无医师不良执业记录;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主诊医师 的认定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的卫生行业协会组织.
认定工作应严格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主诊医师认定及管理规定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在]性病发病率较高或者医疗服务条件较差 的地区开展性病诊疗服务 的,可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第四条.第六条规定 的条件.
第九条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 的执业医师可以[在]主诊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性病诊疗服务.
第十条从事性病检查.检验与护理工作 的人员应具备相应 的资格或者资质,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性病诊疗服务.
第十 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行业协会组织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 的执业医师.护理人员与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与考试,考试合格者给予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印制.分类.编号,并登记备案.
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的执业医师.检验人员.护理人员连续2年以上没有从事性病诊疗工作 的,应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性病诊疗工作.
跨省变更执业地点,从事性病诊疗服务 的,应经变更后执业地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执业. 性病主诊医师跨省变更执业地点 的,主诊医师资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变更后 的性病主诊医师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 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严格按照性病检测.诊疗操作规程与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进行合理检测.科学诊断.规范治疗.
艾滋病检测与诊疗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第十三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 的医疗机构应认真制订与执行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制度与措施,加强性病诊疗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感染;医疗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 的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德规范,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尊重患者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患者就诊资料.
第十五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 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候诊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安全套推广等性病预防控制工作,鼓励性病患者及其性伴及时就诊.
性病确诊诊断须经科室负责人与主诊医师复核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开展性病诊疗服务 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国家法定传染病与监测性病 的统计.疫情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 的医疗机构必须公示性病诊疗.检测及药品(器械)等服务项目价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开具有效 的收费凭据.
第十八条任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单位与个人,不得开展性病诊疗服务.
第十九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性病诊疗服务 的管理与指导.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性病诊疗服务 的监督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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