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25日,关于印发«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关注焦点:韩国辣妹李孝莉瘦身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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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百5年11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山东消协发消费警示 医疗美容存在七问题】
为加强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根据«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与邮政营业机构,并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第 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邮政法»与«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是 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 的药品与其他物质.
第三条 与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有关 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 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并将指定 的邮政营业机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家邮政局备案.
指定收寄 的邮政营业机构应具备比如下条件:
( 一)有保证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安全邮寄 的管理制度;
(二)没有违反有关禁毒 的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三)封装设备齐全.
第五条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 邮寄证明 一证 一次有效. 办理邮寄证明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加盖单位公章 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 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的,应[在]1日内发给邮寄证明.
邮寄证明样式(见附件2)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六条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时应当查验.收存邮寄证明并与详情单相关联 一并存档,依据邮寄证明办理收寄手续. 没有邮寄证明 的不得收寄. 邮寄证明保存1年备查.
寄件人应当[在]详情单货品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字样,详情单上加盖寄件单位运输专用章. 邮寄物品 的收件人必须是 单位. 邮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应[在]窗口投交,邮政营业机构应当对收寄 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进行查验.核对.
第七条 邮政营业机构应积极配合寄件单位查询邮件[在]途情况.
第八条 收件单位应确定经办人办理收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 邮件到达收件单位,经办人[在]详情单上签字并加盖收件单位收货专用章;收件单位须到邮政营业机构领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的,经办人应[在]详情单上签字并加盖收件单位公章,同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承担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邮寄业务 的邮政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 的防范措施,保证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在]邮寄过程中 的安全.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平均每季度将收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情况集中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邮政局.
第十条 邮寄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损毁.被盗 的,邮政营业机构按邮政有关规定赔偿. 其中丢失.被盗 的,还应报当地公安机关.邮政主管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 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百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麻醉药品....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