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百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注焦点:专家点评:大S美容秘方的4个错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健康导读:美容常识:女性化妆的十大不宜(图)】 二○○四年七月八日 【扩展阅读:美容:排毒吃哪些水果】 局长:郑筱萸第 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 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 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 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 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 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 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 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 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 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资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 一制定.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 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 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 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与医疗机构制剂 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网站发布 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网站发布 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 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 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 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与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 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申请应当以 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 一制发 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 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 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 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的单位开办 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 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与查阅 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 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 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 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 的决定,受理 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 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