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 的公告»要求,自2百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以生产日期为准) 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与标签都应当符合24号令 的要求. 由于技术原因,有 的企业申报较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还未完成审核. 鉴此特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已于2百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与标签 的补充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尚未完成审核 的,各审核部门应当抓紧时间,集中审核,并于2百7年7月1日以前审核完毕. 药品生产企业于2百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与标签 的补充申请,2百7年10月1日前其生产出厂 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与说明书. 药品生产企业于2百7年6月1日前未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与标签补充申请 的,自2百7年6月1日起出厂 的药品不得使用原标签与说明书. 【健康导读:慢性乙肝防治指南】
2百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4号令),此后,针对企业更换说明书与标签 的实际情况,又陆续下发相关配套文件,对24号令进行更加具体明确 的阐释,同时规定过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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